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926民初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赵永秀诉被告张贵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永秀,张贵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6民初219号原告:赵永秀,女,住平利县。被告:张贵平,男,住平利县。原告赵永秀诉被告张贵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赵永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欠款23800元;2、判决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赵永秀所提供的送达地址本院无法向被告张贵平送达相关诉讼材料,本院经查证后仍无法送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永秀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印 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小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