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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3执保字3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延莉、徐萌鹤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延莉,徐萌鹤,孙玉璐,许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保字373号之一申请人:王延莉,女,196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被申请人:徐萌鹤,男,198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申请人:孙玉璐,女,196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西区。被申请人:许倩,女,198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申请人王延莉与被申请人徐萌鹤、孙玉璐、许倩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王延莉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三被告名下的价值234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申请人以张玉珍名下位于南开区的房屋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张玉珍名下位于南开区的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朱 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畅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