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4刑初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王智伟房盼龙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智伟,房盼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4刑初769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智伟,男,198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因抢夺行为,于2009年1月被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劳动教养;又因盗窃行为,于2010年11月被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劳动教养;再因吸毒行为,于2015年6月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处以行政拘留;还因吸毒行为,于2016年12月被江苏省如皋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现因敲诈勒索嫌疑,于2017年1月16日被抓获,次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被告人房盼龙,男,199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旬邑县。因敲诈勒索嫌疑,于2017年1月16日被抓获,次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刑诉〔2017〕1080号指控被告人王智伟、房盼龙犯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智伟、房盼龙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开始,被告人王智伟、房盼龙和朱婷婷(另案处理)通过微信聊天招揽嫖客,然后由朱婷婷到附近的宾馆卖淫,再由被告人王智伟、房盼龙进入朱婷婷卖淫房间以威胁报警、殴打等方式对嫖娼人员进行敲诈勒索。1、2017年1月13日20时许,被害人何某在本市福田区华强北家乐宾馆五楼A02房通过微信约朱婷婷至该房间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朱婷婷进入该A02房后,被害人何某没有让朱婷婷留下,朱婷婷便叫被告人王智伟、房盼龙进入该A02房对被害人何某进行威胁。后被害人何某被迫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2024元给被告人王智伟(微信名:凤舞九天)。2、2017年1月14日23时许,被害人THAMYUANGA(马来西亚籍)在本市福田区福星路格林豪泰酒店8406房通过微信约化名“宝儿”的朱婷婷至该房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朱婷婷进入该8406房后,被害人THAMYUANGA便叫其哥哥THAMYUANTECK(马某,被告人王智伟、房盼龙尾随被害人THAMYUANTECK进房后,对两名被害人进行威胁。后被害人THAMYUANTECK被迫交给被告人王智伟人民币1500元。3、2017年1月14日23时许,朱婷婷通过微信与住在本市福田区南国酒店的一名男子谈好以人民币800元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朱婷婷进入上述男子所在房间后,打电话告知被告人王智伟客人不要她,被告人王智伟、房盼龙遂进入上述房间对上述男子进行威胁。后上述男子被迫交给被告人王智伟人民币800元。4、2017年1月15日22时许,朱婷婷到本市福田区华强北红荔宾馆某客房进行卖淫活动。朱婷婷进入该房间后,打电话告知被告人王智伟客人不要她,被告人王智伟、房盼龙遂进房对被害男子进行威胁、殴打。后被害男子被迫交给被告人王智伟人民币300元。2017年1月16日,公安人员在本市福田区御锦公馆7A13房将被告人王智伟、房盼龙抓获归案。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以下证据:被告人王智伟、房盼龙的身份材料,酒店入住记录,情况说明等;证人朱某某、杨某、蓝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何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王智伟、房盼龙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监控录像。并据此认为被告人王智伟、房盼龙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八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王智伟、房盼龙当庭承认控罪,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智伟、房盼龙犯敲诈勒索罪的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据来源合法且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智伟、房盼龙无视国家法律,结伙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依法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二被告人认罪、悔罪,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智伟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6日起至2017年9月1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房盼龙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6日起至2017年9月1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翁雅玲速录员 李韵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