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民申1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李海侠与华润天能徐州煤电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海侠,华润天能徐州煤电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民申132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海侠,女,197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丰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华润天能徐州煤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淮海西路182号。法定代表人:李向阳,该公司执行董事。再审申请人李海侠因与被申请人华润天能徐州煤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天能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徐民终字第036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海侠申请再审称,其没有在华润天能公司新庄煤矿提交的果园改制方案上签过名,也不同意改制方案,华润天能公司新庄煤矿利用职工开会考勤签到名单加上抬头后伪造的改制方案,故二审认定事实的证据系伪造,判决结果错误。为此请求再审。本院审查查明:一审中华润天能公司提交证据果园职工花名册、果园改制职工大会会议纪要及部分职工签名,证明通过召开职工大会,参会职工一致同意改制方案并签字,李海侠签字同意改制方案。李海侠质证认为,经营方案不了解,其签的字是考勤的签字并不是同意改制方案的签字。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中华润天能公司提交了果园职工花名册、果园改制职工大会会议纪要及同意果园改制方案签名的部分职工签名(其中有李海侠签名),李海侠质证后认为,其签的字是考勤的签字,并不是同意改制方案的签字,但未申请对“同意果园改制方案签名”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无法确定“同意果园改制方案签名”的内容系后来添加,李海侠亦无其他证据加以证明该证据系伪造,故二审将该证据作为定案的有效证据,并据此作出判决,并无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海侠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陈 勤审判员 刘嗣寰审判员 成荣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章芳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