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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02执字8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王国尧与尤自红债务纠纷(冻结)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尧,尤自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02执字800-1号申请执行人王国尧,男,汉族,出生于1957年1月12日,安康市平利县人,住平利县女娲山乡。被执行人尤自红,男,汉族,出生于1956年12月14日,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本区建民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12月7日作出的(2015)安中民二终字第0021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22日向被执行人尤自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尤自红在10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20000元,但被执行人尤自红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尤自红的银行存款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黄福建人民陪审员  周兴义人民陪审员  李富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慈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