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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4刑初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杨涛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涛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84刑初151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涛,男,1992年5月5日出生于河北省河间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间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3日被河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河间市看守所。河间市人民检察院以河检刑诉[2017]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涛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明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1日晚,刘西彦、张某等人去河间市景和镇东丰尔庄村南洼杨某2(已判刑)的养羊场与李某等人赌博。当晚11时左右,刘某等人欲离开时发现其车辆被堵在养羊场门口,杨某2向刘某索要欠款,后张某与杨某2等人发生争执,并致殴斗。在殴斗过程中,张某持刀将被告人杨涛等人扎伤,被告人杨涛伙同杨某2、杨某3(已判刑)、杨某4、戈某1、郭某2(以上三人在逃)等人用铁锨、棍棒等将张某头部打伤。经鉴定,张某的损伤属重伤。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提交了被告人及同案犯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户籍信息等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涛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人庭审意见,被告人杨涛属自首,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涛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日晚,刘西彦、张某等人去河间市景和镇东丰尔庄村南洼杨某2(已判刑)的养羊场与李某等人赌博。当晚11时左右,刘某等人欲离开时发现其车辆被堵在养羊场门口,杨某2向刘某索要欠款,后张某与杨某2等人发生争执,并致殴斗。在殴斗过程中,张某持刀将被告人杨涛等人扎伤,被告人杨涛伙同杨某2、杨某3(已判刑)、杨某4、戈某1、郭某2(以上三人在逃)等人用铁锨、棍棒等将张某头部打伤。经鉴定,张某的损伤属重伤。被告人杨涛于2017年3月3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法庭主持调解,被告人杨涛与被害人张某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杨涛赔偿被害人张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0000元,被害人张某对被告人杨涛予以谅解。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杨涛供述证实,其投案自首。2013年12月1日晚上10点多,其和杨某3、杨某1、戈某1在养羊场北边屋里听到院子里面有人吵嚷,出来后见杨某2向“小莫”要账,双方发生争执,和“小莫”一起来的张某拿出一把刀子架到杨某2的脖子上,往门口走了几步,杨某2挣脱张某的控制后双方撕扯起来。其和杨某3上前与杨某2一起对张某拳打脚踢。后其见戈某1坐在地上用手捂着大腿,大腿流着血,随后张某用刀捅了其胸口一刀,其从旁边抄起一把铁锨,用铁锨头拍了张某一下,不是拍到他脖子上就是拍到他后脑勺上。张某拿着刀子追其和杨某2等人,后杨某2、杨某3又和张某打起来。打完后其见杨某2、杨某3都拿着木棍子,他们用没用木棍子打张某没看见。2、同案犯杨某2供述证实,其和叔叔杨某1、杨某5在其村南洼办了个养羊场,偶尔有些人去那玩儿钱。后来其认识了刘某,刘某说能给办羊补贴,他们就托他办这事,给了他五千元钱,后来刘某又先后借了共四万五千元钱,这样他总共欠其五万元。2013年11月份左右的一天晚上,刘某和赵某1等人来养羊场玩儿钱。刘某他们出来要走时,因其跟他说还钱的事,发生争执,张某拿出一把刀子架到其的脖子上。杨涛、戈某1他们抢张某手里的刀子,张某把其的脖子也划破了,其就用拳头打了张某胸口一拳,张某就把其踹倒在地上,他们就打起来。等其爬起来的时候,他们就打完了,其看到张某的脑袋流血了。3、同案犯杨某3供述证实,2013年12月份的一天夜间十点左右,其和杨涛、戈某1、杨某4、郭某3华在养羊场北边屋靠西边的那间屋歇着,听见外边有人吵吵,随后他们几个就都出来了,看见玩钱的人从养羊场南边屋里出来,杨某2和刘某要钱,刘某说过几天再给。对方有人说让杨某2把车动动,杨某2说给了钱再动车。随后就有一个人拿刀架在杨某2的脖子上,杨某2用手攥着对方的手腕,戈某1、杨涛、郭某3华、杨某4一起上去抢对方的刀子。有人喊挨捅了,随后郭某3华、杨某2、杨涛、戈某2、杨某4就在养羊场院内找木棍和锨。杨某2拿的什么家伙其没有看清,打没打其没有看见。其只看见戈某1、杨涛、杨某4、郭某3华抄起木棍和铁锨一起朝那个拿刀子的人头部和身上乱打。后来那个拿刀子的被打倒头部流血了。4、同案犯郭某2供述证实,2013年12月1日夜间11点左右,其和杨某1在养羊场北边屋里说话,听见外边有打架的声音,其出来看见有五六个人正打架,其中有一个拿刀子的,其他人都是拳打脚踢,当时其离他们打架的地方十多米,后来那个拿刀子的跑到其跟前,朝其腰部捅了一刀。随后有五六个人和那个拿刀子的又打了起来,其没有看清怎么打的。5、同案犯戈某1供述证实,2013年12月1日夜间十点多钟,其和杨涛、还有两个不认识的人在养羊场北边靠西的一个屋里歇着,听见外边有人吵架。其和杨涛出来看见有一个20多岁的人把匕首架在杨某2的脖子上,其想上去抢匕首,刚要靠近,杨某2说别动,其就没敢上前,后来杨某2挣开,那个拿匕首的人乱捅,朝其的左腿捅了一刀,杨某2和杨某4、还有四五个人拳打脚踢这个拿匕首的,杨某1就出来后找人开车把其送到景和卫生院。6、被害人张某陈述证实,2013年12月1日夜间九点多,其和郭某1、刘某等人去景和镇东某庄某杨某1的养羊场玩儿钱。他们出来走时看见大门口处有两辆车和两辆摩托车把门口堵住了,杨某1的儿子、侄子等三十多人都拿着棍子、菜刀、铁锹等家伙,把他们围住。杨某1的两个侄子就让刘某还杨某1的钱,不让其走,十多个人就一起打其,有拿铁棍子的、有拿菜刀的。有一个人用铁锹拍了其后脖子处,有一个拿铁棍子朝其头部打了一棍子,把其打倒,脑袋破了。其站起来,杨某1拿铁棍子又朝其头部打了一棍子,另外还有四五个人拿家伙一起打其的头部,后来有两个年轻的人拿着镐把把其拽到养羊场大门西边屋里,把其的手机砸坏了。7、证人杨某1证言证实,杨涛、郭某2、戈某1、杨某2他们参与打架了。其听杨涛说挨捅了,其看见有一个人拿棍子朝刘某带去的一个人的头部打了一棍子,这个人就坐在地上了,脑袋破了,这时戈某1也说挨捅了,其就赶紧让他们找车把戈某1和杨涛送医院了。后来听说是为和刘某要账打起来的。其从屋里出来才看见的郭某2,他说腰被捅了,其让他赶紧去医院。8、证人刘某证言证实,案发当晚11点左右,其和王某、张某等人到景和镇东某庄某杨某1的养羊场玩儿牌。准备走时,杨某1的侄子过来让其还杨某1的钱,为此张某跟杨某1的侄子争吵起来。杨某1的侄子打张某,站在旁边的十多个人也过来冲着张某的头部和身上打,当时杨某1的侄子和儿子手里拿着铁棍、铁锨冲着张某头上打,打人的其只认识杨某1、杨某6杨涛,其他的人都不认识。9、证人赵某1证言证实,杨某1及其侄子、儿子等人拿铁棍、铁锨等家伙打张某,张某的头部被打出血坐在地上。其和刘某、王某、郭某1四个人在旁边站着没有动手,张某动没动手没看清,当时十几个人围着张某打,具体他手里拿没拿家伙,其没看见。10、证人郭某1证言证实,2013年12月1日夜间十点多钟,张某被杨某1和他的一个侄子、一个儿子,还有十多个不认识的人打伤了。11、证人王某证言证实,张某被杨某1和他侄子、儿子、还有十多个人用铁锨、木棍等东西打伤。12、证人李某证言证实,案发当晚12点左右,其听见外面院子里有打架的声音,出来后看见在一辆白色轿车前面坐着一个人,这个人脑袋和脸上有血。13、勘验检查笔录,证实案发现场情况,现场有血迹和沾有血样痕迹的毛发。14、河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河)公(物)鉴(伤检)字[2013]218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及张某的住院病历,证实被害人张某的损伤属重伤。15、河间市公安局沙河桥刑警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杨涛于2017年3月3日到河间市公安局投案。16、河间市人民法院(2014)河刑初字第338号、(2016)冀0984刑初169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杨传纯、杨传功均被河间市人民法院判处刑罚。17、调解书、谅解书,证实经法庭主持调解,被告人杨涛与被害人张某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杨涛赔偿害人张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0000元,被害人张某对被告人杨涛予以谅解。18、户籍信息证实及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证实,被告人杨涛犯罪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无违法犯罪记录。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涛伙同他人故意伤害被害人张某的身体,并致其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杨涛有自首情节,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取得被害人谅解,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涛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宣告缓刑。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长  魏红芳审判员  薛新梅审判员  马 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哈紫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