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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82执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陈明强与于勤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明强,于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82执323号申请执行人:陈明强,男,197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被执行人:于勤,男,1963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陈明强与于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28日审结,禹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禹商初字第134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于勤在中国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祥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国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