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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3执1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北京市仁和利群气体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仁和利群气体有限公司,北京大三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3执1313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仁和利群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法定代表人耿忠和,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大三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法定代表人郑金秀,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北京市仁和利群气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大三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9日作出的(2016)京0113民初1358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北京市仁和利群气体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北京大三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产已被其它法院查封,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13民初13585号民事调解书第一、二、三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占北审判员  单立勋审判员  刘怀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梁 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