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30执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汤忠友、朱卫国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忠友,朱卫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彭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30执268号申请人汤忠友,男,1975年11月15日出生,住所地彭泽县。被执行人朱卫国,男,1973年12月5日出生,住所地彭泽县。汤忠友申请朱卫国劳动争议一案,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汤忠友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430执26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梅良琪人民陪审员 邱双喜人民陪审员 王章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