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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3执52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张炳煌、苏体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炳煌,苏体健,苏体森,吴惠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3执52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炳煌,男,193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申请执行人苏体健,女,197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以上二申请执行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苏体森,男,197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福建省南安市洪濑镇洪西居委会推荐。申请执行人苏体森,男,197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吴惠凤,女,195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炳煌、苏体健、苏体森与被执行人吴惠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52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8日向被执行人吴惠凤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吴惠凤立即付给申请执行人张炳煌、苏体健、苏体森人民币79000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8元和执行费人民币1085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还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是被执行人吴惠凤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吴惠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并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高消费。同时,本院还启动查控程序,查被执行人吴惠凤名下无国土、房产的财产登记信息;查被执行人吴惠凤仅有少量的银行存款,不足以清偿债务。经查,被执行人吴惠凤去向不明,本案已经穷尽执行措施,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阿瑶审判员  黄景山审判员  蔡文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志源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