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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3民初1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许英与徐君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英,徐君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3民初1799号原告:许英。被告:徐君乐。原告许英诉被告徐君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许英提供的被告徐君乐送达地址,现住地丹东市浪头镇中杰村大林林村民主,被告不在此地居住。现被告下落不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确切居住地及下落。故原告起诉不符合法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许英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 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欣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