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3民初1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许英与徐君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英,徐君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3民初1799号原告:许英。被告:徐君乐。原告许英诉被告徐君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许英提供的被告徐君乐送达地址,现住地丹东市浪头镇中杰村大林林村民主,被告不在此地居住。现被告下落不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确切居住地及下落。故原告起诉不符合法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许英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 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欣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