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23民初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兰新珠与阮传珍、陆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屏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新珠,阮传珍,陆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923民初533号原告:兰新珠,女,196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被告:阮传珍,女,1980年6月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被告:陆锋,男,197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原告兰新珠与被告阮传珍、陆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兰新珠、被告阮传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陆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兰新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阮传珍、陆锋偿还兰新珠借款本金18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11月17日按月利率1.5%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2.本案受理费用由阮传珍、陆锋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16日,阮传珍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兰新珠借款200000元,约定月利率1.5%,未约定还款期限。阮传珍支付借款利息至2015年11月,并于2015年11月偿还20000元借款本金,之后未再偿还借款本息。为保障兰新珠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支持兰新珠的诉讼请求。阮传珍当庭表示借款是事实,其已经偿还本金20000元,并已支付利息至2015年11月份。其辩称其与陆锋于2016年12月30日离婚,陆锋对本案借款不知情,由其本人负责偿还。陆锋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6日,阮传珍因需要资金周转向兰新珠借款200000元,约定月利率1.5%,未约定还款期限。阮传珍支付借款利息至2015年11月,并于2015年11月偿还20000元借款本金,之后未再偿还借款本息。后经兰新珠多次催讨,阮传珍尚未偿还剩余借款本息。另查明,阮传珍、陆锋于2016年12月30日离婚,本案借款系在阮传珍、陆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发生。上述事实有兰新珠提供的兰新珠身份证复印件、借条原件、兰新珠账户存款明细账、阮传珍身份证复印件,法庭调取的阮传珍、陆锋的户籍证明、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以及兰新珠、阮传珍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并经本院审核,可予确认。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阮传珍于2015年9月16日向兰新珠借款200000元,已还款20000元,事实清楚,现兰新珠要求其偿还剩余借款,本院予以支持。上述借款约定利息为月利率1.5%,兰新珠要求该笔借款从2015年11月17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阮传珍与陆锋原系夫妻关系,涉案款项系阮传珍在婚姻存续期间向兰新珠所借,陆锋与阮传珍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借款有明确约定系阮传珍的个人债务,也不能证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应确认该借款系阮传珍、陆锋夫妻共同债务,由阮传珍、陆锋共同偿还,并负连带清偿责任。因此兰新珠要求阮传珍与陆锋连带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陆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以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阮传珍、陆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兰新珠偿还借款本金18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11月17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10元,减半收取计2555元,由被告阮传珍、陆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一份,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慧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叶学宝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附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