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2民初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谭桂花与张学兵、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桂花,张学兵,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2民初545号原告:谭桂花,女,1950年3月1日出生,住淄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成,山东诚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杜立霞,山东诚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学兵,男,1970年7月24日出生,住淄川区。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鲁泰大道51号高分子材料创新园A座。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宋洋,男,1988年4月10日出生,住公司宿舍,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工作人员。原告谭桂花与被告张学兵、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原告谭桂花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谭桂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谭桂花撤诉。案件受理费2275元,减半收取计1138元,由谭桂花负担。审判员 张红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璐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