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4民初2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王春义与王晓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义,王晓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4民初2255号原告:王春义,男,195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柘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时显涛,柘城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晓峰,男,198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住址安徽省阜阳开发区京九街道办事处一道河东路2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40867136P。负责人:于春生,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春义诉被告王晓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春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翠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豆亚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