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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民抗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申诉人湖南上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诉人朱左联、第三人湖南省财邦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湖南上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朱左联,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湖南省财邦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抗1号抗诉机关: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湖南上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住所地长沙XXXX区麓天路X号X栋X楼XXXX单元。法定代表人陈本悦,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诉人朱左联(原审原告),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XX园**栋*单元***号。原审第三人湖南省财邦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XXXX开发区XX路XXX号。法定代表人袁均美,该公司董事长。申诉人湖南上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朱左联、第三人湖南省财邦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5)天民再重字第00001号民事裁定,于2016年9月26日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2月23日以长天检民(行)监[2016]43010300002号提请抗诉书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经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于2017年4月14日以长检民(行)监[2017]43010000001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杨罗根审判员  王江晖审判员  叶子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熊丰城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元判决、裁定、调解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第二百一十一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由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除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