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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2民初2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王如增与天津百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广柱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如增,天津百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广柱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2203号原告:王如增,男,1963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告:天津百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黄海路88号D座2门1002室。法定代表人:于德海,职务总经理。被告:李广柱,男,1964年1月29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如增诉被告天津百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广柱所有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按照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旭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璐速录员  翟凤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