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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4民初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刘安学与长垣县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安学,长垣县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4民初628号原告:刘安学,男,196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被告:长垣县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芦建军,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岳奇峰,河南博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安学诉被告长垣县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以双方自行和解并清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安学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安学负担。退回原告25元。审判员  徐继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艳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