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行审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新乡市环境保护局、新乡市排水工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新乡市环境保护局,新乡市排水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7行审11号申请执行人新乡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新乡市人民东路甲2号,组织机构代码00551215-2。法定代表人胡建森,局长。委托代理人杨丽敏,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新乡市排水工程有限公司,住原小尚庄污水处理厂北侧。组织机构代码:71912177-8。法定代表人张鹏。本案在审查过程中,被执行人新乡市排水工程有限公司主动向新乡市环境保护局请示申请分期缴纳罚款,申请执行人新乡市环境保护局同意后向我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撤回案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西审判员 刘强平审判员 宋 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阎亚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