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4民初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何思泉与华振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思泉,华振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4民初794号原告:何思泉,男,汉族,1957年1月17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珏曦,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琦,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华振宇,男,汉族,1950年2月24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何思泉与华振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何思泉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思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何思泉负担。审 判 长 侯培利人民陪审员 史丽丽人民陪审员 蔡玉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晓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