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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4民初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何思泉与华振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思泉,华振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4民初794号原告:何思泉,男,汉族,1957年1月17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珏曦,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琦,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华振宇,男,汉族,1950年2月24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何思泉与华振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何思泉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思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何思泉负担。审 判 长  侯培利人民陪审员  史丽丽人民陪审员  蔡玉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晓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