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5刑初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卢世友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世友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725刑初67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世友,男,1970年4月23日出生于湖南省桃源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桃源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30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5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5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桃源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桃检刑诉[2017]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世友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桃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倪志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世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卢世友从事为桃源县城内酒店、餐馆运送蔬菜的工作,2016年12月29日10时许,其驾驶红色电动三轮摩托车经桃源县漳江镇武陵西路前往位于步行街南口的四大碗餐馆送菜,路过玉宇布艺店时,见店门附近地上有未启封的一物流编织袋(内装该店购进的窗帘布),外包装上写有收货人地址、姓名、手机号码等。卢世友送菜后原路返回,发现编织袋仍在原处,趁无人之机将该包物品搬上自己的三轮车,并驾车返回其租住屋,将物品藏于床下。经桃源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窗帘布价值人民币3430元。被告人卢世友被抓获归案后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积极配合追回赃物。经社区矫正机构审前社会调查,被告人卢世友平时表现较好,再犯罪风险小,所居住社区同意对其适用社区矫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人张某的证言,现场方位及物证照片,监控视频截图,检查扣押笔录、桃源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桃源县价格认证中心桃发改认证字[2017]001号关于被盗窗帘布价格认定结论书,湖南省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报告,以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卢世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卢世友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追回赃物,予以从轻处罚;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对公诉机关以卢世友具有坦白、退赃的量刑情节,判处拘役、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世友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蓉附件:本案适用的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