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21民初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刘勇与王成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勇,王成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1民初317号原告:刘勇,男,1974年生。被告:王成亮,男,1984年生。原告刘勇诉被告王成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刘勇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合法行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勇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刘勇负担。审 判 长 刘立志审 判 员 王 彪代理审判员 杨金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竹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