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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执2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神木县光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姜利平保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神木县光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姜利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2121号申请执行人神木县光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县神木镇中阳路。法定代表人王增平,男,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姜利平,男,1974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神木镇。本院在执行神木县光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315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姜利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姜利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向申请执行人神木县光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55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执行费用8400元。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3)神民初字第0315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明军代理审判员  刘永平代理审判员  XX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薛智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