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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202执21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马义与潘占荣、刘美兰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义,潘占荣,刘美兰,郭生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202执21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义,男,197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石嘴山市。被执行人:潘占荣,男,196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石嘴山市华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址石嘴山市。被执行人:刘美兰,女,196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石嘴山市华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住址石嘴山市。被执行人:郭生全,男,197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址石嘴山市。本院于2017年12月8日立案执行马义申请执行潘占荣、刘美兰、郭生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去向不明。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石嘴山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潘占荣、刘美兰、郭生全名下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登记、不动产登记等信息,划拨被执行人潘占荣、刘美兰、郭生全银行存款共计19551元。被执行人郭生全名下登记有华泰圣达菲牌汽车一辆,因年限久,已无查封价值。被执行人刘美兰、潘占荣名下房屋均设定抵押权、且已被多案查封,被执行人郭生全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刘美兰、潘占荣、郭生全限制高消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判长胡斌审判员程亚飞审判员李鑫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胡琨窗体底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