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5民初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江联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江联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5民初811号原告: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道真自治县玉溪镇文化路。法定代表人:冯勤慧,该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宇果,该社三桥信用社主任。被告:江联兵,男,1968年10月8日出生,土家族,务农,住道真自治县。原告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江联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田小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