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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01民初1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四川华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唐天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华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天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01民初1070号原告:四川华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40322769M)。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均隆街**号。法定代表人:温文遐,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唐天明,男,197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原告四川华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天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四川华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华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华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0.00元,减半收取计55.00元,由原告四川华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罗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