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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刑初2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张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速裁程序专用) (2017)粤0306刑初2978号 公诉机关 深��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速裁程序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张某,男,朝鲜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自报)。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月16日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09年10月5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13日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0年9月3日刑满释放;再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7月18日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于2012年3月2日刑满释放;后再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3日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于2015年4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7年3月19日被羁押,同日被行政拘留,于同年3月29日被刑事拘留,于2017年4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公一刑诉【2017】14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辩护意见 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某在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钟屋社区XX幼儿园附近的公寓楼下,看见被害人罗某的一辆黑色中铃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900元)停放在一楼,于是张某便将该车盗走,当张某将车推至附近的广场时,因形迹可疑,被巡逻的治安队员赖秋俊查获并扭送公安机关。 本院意见 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其具有认罪的从轻情节,其具有累犯的从重情节。 判 决 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9日起至2018年6月1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如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  欣  哲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庄  采  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