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刑更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韩志明抢劫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韩志明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刑更193号罪犯韩志明,男,198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林州市人,初中肄业,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1日作出了(2012)解刑初字第37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韩志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刑期自2012年8月13日起至2018年8月12日止。宣判后,2012年12月27日入狱服刑改造。该犯于2015年2月12日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8月13日起至2018年2月12日止。刑罚执行机关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韩志明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7月16日、2012年8月3日,被告人韩志明伙同他人窜至焦作市公园,持刀抢劫被害人宋某某、浮某某、李某某提包,抢劫现金、手机等财物。被告人韩志明系主犯。罚金2500元已履行。罪犯韩志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5次,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韩志明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入监登记表、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韩志明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韩志明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8月13日起至2017年7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永梅审判员 郭 艳审判员 梁晓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宋 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