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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4民初7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袁宪锋与王旭、韩宝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宪锋,王旭,韩宝才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4民初7152号原告袁宪锋,男,198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委托代理人李斌,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温军礼,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旭,男,1987年5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榆树市。被告韩宝才,男,40岁,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原告袁宪锋与被告王旭、被告韩宝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的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宪锋撤回对被告王旭、被告韩宝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保全费320元,由原告负担。因原告已预缴案件受理费650元,应退还原告625元。审 判 长  刘 蕾人民陪审员  矫环环人民陪审员  李建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XX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