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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4执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重庆市大渡口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杨坤容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大渡口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吴翔宇,重庆市库银昊物资有限公司,重庆华瑞祥机械有限公司,吴优,吴汉伦,杜兴玉,吴翰举,罗文秀,岳凯,张凤,吴汉国,岳玲,杨瑜,吴汉忠,杨坤容,岳学勋,李平惠,罗红,吴汉华,董际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4执306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大渡口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翠柏路37号附27号,组织机构代码56563319-8。法定代表人郭旭东,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吴翔宇,男,198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执行人重庆市库银昊物资有限公司,住重庆市南岸区海棠溪街道南兴路64号1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0108000026736。法定代表人吴翔宇,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重庆华瑞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金竹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62206162-5。法定代表人杨瑜,任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吴优,男,1989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执行人吴汉伦,男,1952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执行人杜兴玉,女,195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执行人吴翰举,男,197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执行人罗文秀,女,197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执行人岳凯,男,197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执行人张凤,女,197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执行人吴汉国,男,196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执行人岳玲,女,196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执行人杨瑜,男,196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执行人吴汉忠,男,195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执行人杨坤容,女,196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执行人岳学勋,男,195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执行人李平惠,女,196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执行人罗红,女,198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执行人吴汉华,男,196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执行人董际强,女,1960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执行重庆市大渡口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华瑞祥机械有限公司、杨坤容、杨瑜、岳凯、杜兴玉、罗文秀、董际强、岳玲、岳学勋、吴汉国、罗红、吴汉华、吴汉伦、吴汉忠、张凤、吴优、吴翔宇、重庆市库银昊物资有限公司、吴翰举、李平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渝0104民初2315号人民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华瑞祥机械有限公司、杨坤容、杨瑜、岳凯、杜兴玉、罗文秀、董际强、岳玲、岳学勋、吴汉国、罗红、吴汉华、吴汉伦、吴汉忠、张凤、吴优、吴翔宇、重庆市库银昊物资有限公司、吴翰举、李平惠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大渡口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2月17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重庆华瑞祥机械有限公司名下的抵押物巴南区鱼洞金竹街26号1幢房屋,房地产权证号为202房地证2015字第020992号;巴南区鱼洞金竹街26号2幢房屋,房地产权证号为202房地证2015字第020990号;巴南区鱼洞金竹街26号3幢房屋,房地产权证号为202房地证2015字第020991号房屋在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正在处置中,本案暂无处置条件。本院认为,本案暂无可供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04执30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正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佳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