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02民特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韩家和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家和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702民特1号申请人:韩家和,男,汉族,1933年2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申请人韩家和要求宣告崔凤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崔凤兰,女,汉族,1935年9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市××东干道××单元××楼西户。身份证号:。崔凤兰与申请人韩家和系夫妻关系。申请人韩家和以崔凤兰生活不能自理,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志等为由,诉至本院要求宣告崔凤兰无民事行为能力。经鉴定崔凤兰目前患脑器质性精神障碍(智力减退重度),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崔凤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习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荆亚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