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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6民初3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原告王金香与被告胡传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香,胡传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3111号原告:王金香,女,1965年4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南京市六合区。被告:胡传玉,男,汉族,居民,住南京市六合区。原告王金香与被告胡传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王金香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收取319元,由原告王金香负担。审判员  甘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