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6民初3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原告王金香与被告胡传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香,胡传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3111号原告:王金香,女,1965年4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南京市六合区。被告:胡传玉,男,汉族,居民,住南京市六合区。原告王金香与被告胡传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王金香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收取319元,由原告王金香负担。审判员 甘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