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民初10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重庆海外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与陈秀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海外旅游客运有限公司,陈秀华,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10182号原告:重庆海外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215号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562435122。法定代表人:穆静,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承欢,重庆宏声昌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秀华,女,197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武胜县。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东升门路63号1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90749680K。法定代表人:陶俊,董事长。原告重庆海外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秀华、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重庆海外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重庆海外旅游客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海外旅游客运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重庆海外旅游客运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元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郑 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