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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922民初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瓜州县德力精工陶瓷与王海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瓜州县德力精工陶瓷,王海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922民初872号原告:瓜州县德力精工陶瓷,地址:瓜州经营者:桑艳斌,男,1980年3月6日出生,住瓜州县元通市场**号楼*号门店,身份证号码:×××。被告:王海瑞,男,出生年月不详,住瓜州。(缺席)原告瓜州县德力精工陶瓷与被告王海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瓜州县德力精工陶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海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瓜州县德力精工陶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欠款5541元;2.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15日,被告购买原告经销的规格为80×80、30×60、30×30的地板砖、画片及填缝剂等,共计价款10541元,被告给付原告5000元,剩余5541元一直推诿不付。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王海瑞未到庭亦未答辩。本院认为,被告瓜州德力精工陶瓷与被告王海瑞之间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有销货清单及原告的陈述所证实,本院应予认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5541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海瑞支付原告瓜州德力精工陶瓷货款5541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被告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海瑞负担。自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张爱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徐文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