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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02执6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永财与被执行人房靖、李博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财,房靖,李博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02执6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永财,男,196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执行人:房靖,女,196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执行人:李博文,男,199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申请执行人王永财与被执行人房靖、李博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302民初2671号民事调解书,约定被执行人房靖、李博文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37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25元,并应交纳申请执行费5501元。现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永财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房靖、李博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博文将其名下位于鸡冠区X办一户车库抵顶王永财250000元,并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房靖、李博文的银行、车辆、房产等信息,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线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王永财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房靖、李博文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王永财发现房靖、李博文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房靖、李博文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文胜审判员  吕昌斌审判员  翟至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秀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