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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02执9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鹏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润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鹏,张润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9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鹏,男,汉族,1956年7月21日生,陕西省延安市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凉水井社区。被执行人张润生,男,汉族,1957年12月24日生,陕西省延安市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百米大道养老经办处院内*单元***室。申请执行人刘鹏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润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1日作出(2017)陕0602民初12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如下:由被告张润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清偿原告刘鹏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其中150000元从2016年7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月利率为2%;其中50000元从2016年9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月利率为2%)。案件受理费469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被执行人张润生承担234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兑现案件款时一并支付原告。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润生在经融机构有存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润生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具体数额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安 强审判员 演晴利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