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304民初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乌海市民信物业有限公司与彭同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海市民信物业有限公司,彭同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304民初485号原告乌海市民信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乌达区沟北路民达小区51栋3单元10号。法定代表人周文平,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鞠秀香,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彭同林,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乌海市民信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彭同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乌海市民信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乌海市民信物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乌海市民信物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海市民信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乌海市民信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交25元)。审判员 郝岩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彩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