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1执异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徐军与被执行人张克勤、李清勇等借款合同纠纷案外人异议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军,张克勤,姚世权,李清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垫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1执异19号申请人:徐军,男,1966年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申请人张克勤,男,1964年6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被申请人姚世权,男,1963年5月9日,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被申请人李清勇,男,197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本院在办理徐军申请执行张克勤、李清勇、姚世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徐军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人徐军又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本院认为,申请人徐军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徐军撤回异议的申请。审判长 李 铸审判员 周家平审判员 汪 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廖智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