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81执2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马培远、周吓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培远,周吓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81执2567号申请执行人:马培远,男,汉族,1986年12月27日出生,住福建省尤溪县。被执行人:周吓强,男,汉族,1966年10月14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申请执行人马培远与被执行人周吓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8日作出的(2015)融民初字第13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周吓强应当偿还马培远借款20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4300元,但未履行。本院依申请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进行了调查:通过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周吓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等财产;经向福清市国土资源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土地信息;经向福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信息。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作出决定,将周吓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经过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融民初字第1305号民事判决之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当依法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繁金审判员 林华龙审判员 曾起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薛正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