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2执88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程红叶与咸阳市秦都区马泉街道办事处程家村第五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红叶,咸阳市秦都区马泉街道办事处程家村第五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2执88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程红叶。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马泉街道办事处程家村第五村民小组。负责人吕向东,尹西江,程庚。程红叶与咸阳市秦都区马泉街道办事处程家村第五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402民初43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内容为:被告咸阳市秦都区马泉街道办事处程家村第五村民小组一次性给付原告程红叶9000元。本案执行费为50元。该案在执行中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402民初437号民事调解书;(2017)陕0402执882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喜君审判员 杨养荣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军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