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04执恢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亮、陕西盛泰祥科工贸有限公司贷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亮,陕西盛泰祥科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4执恢38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亮,男。被执行人:陕西盛泰祥科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亮、陕西盛泰祥科工贸有限公司贷款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于2013年3月22日作出的(2013)西莲证经字第2992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亮、陕西盛泰祥科工贸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执行证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94817.78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7年4月11日,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书面说明,证明被执行人张亮已将执行依据-(2013)西莲证经字第2992号执行证书确认的债务全部清偿,并申请终结对该执行证书的执行,现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2013)西莲证经字第2992号执行证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兴龙执行员  张胜利执行员  徐 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贺文静合议笔录时间:2017年5月12日地点:本院执行二庭711合议庭成员:杨兴龙张胜利徐炜汇报人:徐炜记录:贺文静徐: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西二环26号。负责人曹永新。被执行人:张亮,男,198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西安市灞桥区西北电建四公司家属院29楼38号,身份证号61011119851228003X。被执行人:陕西盛泰祥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环城西路北段240号。法定代表人:闫夷飞。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亮、陕西盛泰祥科工贸有限公司贷款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于2013年3月22日作出的(2013)西莲证经字第2992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亮、陕西盛泰祥科工贸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执行证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94817.78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7年4月11日,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书面说明,证明被执行人张亮已将执行依据-(2013)西莲证经字第2992号执行证书确认的债务全部清偿,并申请终结对该执行证书的执行,现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本案执行完毕。现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2013)西莲证经字第2992号执行证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大家意见?杨:执行完毕,同意结案。张:执行完毕,同意结案。决议: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2013)西莲证经字第2992号执行证书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