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5执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徐杰、徐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杰,徐航,杨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25执76号申请人:徐杰,男,198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湖镇镇马村塘家圩大路东南9号被执行人:徐航,男,198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龙游县湖镇镇星火村小娘巷7号被执行人:杨黎,女,198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越园路88号6幢5号申请人徐杰诉被执行人徐航、杨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作出(2016)浙0825民初22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5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尚未执行到位50000元。通过对金融机构、房产管理部门、机动车管理部门查询,无财产及相关信息,亦无其他动产及不动产,暂时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0825执7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银翔审 判 员 吴红平代理审判员 汪智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毛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