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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民终1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张会平与杭州兴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陈富友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会平,杭州兴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陈富友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1民终16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会平,女,1977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兴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万达商业中心3幢3单元2121室。 法定代表人:钱胜强,总经理。 原审被告:陈富友,男,196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上诉人张会平为与被上诉人杭州兴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陈富友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5民初76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查,上诉人张会平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及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张会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5民初7661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袁正茂 审判员  夏明贵 审判员  祖 辉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范晨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