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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3民初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孙某与仇某赵艳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青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仇某,赵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3民初900号原告孙某,男,197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青冈县。被告仇某,男,197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青冈县。被告赵某,女,44岁,汉族,农民,现住青冈县。原告孙某与被告仇某、赵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孙某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纠纷已自行解决,此案无继续审理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王国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