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3民初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孙某与仇某赵艳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青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仇某,赵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3民初900号原告孙某,男,197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青冈县。被告仇某,男,197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青冈县。被告赵某,女,44岁,汉族,农民,现住青冈县。原告孙某与被告仇某、赵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孙某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纠纷已自行解决,此案无继续审理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王国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