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5民初1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邢国昌、邢花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邢国昌,邢花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5民初1471号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郏县城关镇东坡大道东段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5172111786Q。法定代表人王团锋,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亚军,河南九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安鹏军,河南九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国昌,男,1968年8月6日生,汉族,住郏县。被告邢花朵,女,1954年6月13日生,汉族,住郏县。本院在审理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邢国昌、邢花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规定期间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先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秦雅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