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02执10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与车常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车常梓,林进梅,青岛海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2执1078-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被执行人车常梓,男,汉族,现住址不详。被执行人林进梅,女,汉族,户籍所在地同上,现住址不详,。被执行人青岛海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与被执行人车常梓、林进梅、青岛海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将相关款项交付了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鲁1002民初328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建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 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