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702民初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赖善萍与刘星财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善萍,刘星财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702民初663号原告赖善萍,女,197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钦州市人,住钦州市钦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磊,广西源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星财,男,199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钦州市人,住钦州市钦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赖善萍与被告刘星财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赖善萍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善萍撤诉。案件受理费1799元(原告赖善萍已预交),减半收取899.50元,由原告赖善萍负担。审判员 陈 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章丰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