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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702民初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赖善萍与刘星财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善萍,刘星财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702民初663号原告赖善萍,女,197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钦州市人,住钦州市钦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磊,广西源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星财,男,199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钦州市人,住钦州市钦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赖善萍与被告刘星财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赖善萍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善萍撤诉。案件受理费1799元(原告赖善萍已预交),减半收取899.50元,由原告赖善萍负担。审判员 陈 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章丰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