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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民终4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金志豪与金小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志豪,金小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终48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志豪,男,1984年11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小静,女,1975年4月2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恬,上海融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孙燕,上海融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金志豪因与被上诉人金小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3民初174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中,上诉人金志豪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于2017年5月23日申请撤回本案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金志豪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金志豪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8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042.5元,由上诉人金志豪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建颖审判员  王晓梅审判员  余 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末然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