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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执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寇荣香与谭吉洪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寇荣香,谭吉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205号申请执行人:寇荣香,男,1955年1月11日出生,现住庄河市。被执行人:谭吉洪,男,1954年6月29日出生,现住庄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寇荣香与被执行人谭吉洪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作出(2016)辽0283民初461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本金3770.79元及利息,诉讼费838元,执行费50元(未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3月16日,将被执行人谭吉洪的在邮政银行大连庄河支行的工资账户预冻结4700元。现申请执行人寇荣香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谭吉洪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相官审判员  丛长庆审判员  管秀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东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