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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刑初2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朱红丰犯诽谤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国胜,朱红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2刑初2316号自诉人朱国胜,男,197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义乌市。委托代理人朱爱民,浙江现代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朱红丰,男,1968年1月1日出生于浙江省义乌市,汉族,家住浙江省义乌市。自诉人朱国胜指控被告人朱红丰犯诽谤罪,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自诉人朱国胜及其委托代理人朱爱民,被告人朱红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自诉人朱国胜诉称,自诉人系义乌市佛堂镇剡溪村的党支部书记,平时工作中得罪了部分村民。被告人朱红丰系剡溪村的村民,其不是通过正当途径反映问题,而是在2016年7月28日通过义乌稠州论坛进行所谓的实名举报,在举报信中使用了“村霸”、“盗采”、“牟取暴利”、“挪用”等诽谤词语,到2016年8月5日自诉人申请义乌市公证处证据保全时,点击量已达62655次。被告人朱红丰举报内容严重失实,严重损害了自诉人的名誉,其行为已构成诽谤罪,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朱红丰的刑事责任。自诉人朱国胜提交了义乌市公证处公证书、义乌市佛堂镇剡溪村二委的会议记录、义乌商报场地招租公告、承包合同及发票、义乌市园胜养殖场材料、现金发放清单、义乌市佛堂镇剡溪村委会通知单、计算清单、收款收据、建房用地审批表、现金缴款单及户籍证明等证据用以证明控诉事实。被告人朱红丰辩称,2016年7月28日义乌稠州论坛上实名举报朱国胜的帖子是其用“zhuhongfeng”的网名发的,但其举报的内容都是老百姓说的,都是事实,证据都在朱国胜那里,需要朱国胜自己说清楚、自证清白,要调查清楚,故其不存在诽谤。经审理查明,自诉人朱国胜原系义乌市佛堂镇剡溪村党支部书记,被告人朱红丰系义乌市佛堂镇剡溪村村民。2016年7月28日,被告人朱红丰在义乌稠州论坛上以“zhuhongfeng”的网名发了“实名举报佛堂剡溪村霸书记朱国胜非法侵占土地、兴建大面积违章建筑、牟取暴利!”的帖子,内容如下:残疾人朱红丰,系义乌佛堂剡溪11组的村民,由于村霸书记朱国胜为所欲为,长期侵吞国家、集体及村民的利益。本举报人为有效的遏制这个违法犯罪的行为,现置自身的残疾体弱而不顾,冒危在此拟书举报,详请如下:一、本村有一个“禁止入矿区采矿和其他活动……”警示牌标志着的矿区。朱国胜蔑视国法,伙同他人在矿区边兴建超大面积(数万平方米)的十排厂房,甚至还进矿大肆盗采,就房屋出租和采矿,牟取暴利每年数几百万元;二、朱国胜占用公共池塘,非法兴建房屋,超出面积总共计百余平方米;三、朱国胜利用担任原村委出纳职务之便,伙同他人截留、挪用村土地征用补偿金数千万元;四、朱国胜伙同他人盗挖农田提取砂;五、朱国胜包庇弟弟朱国强,在当时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下,强行占用他人建房用地指标,骗取建房用地指标,其多余三间三层楼的旧房至今仍未拆除;六、为了应付上级下达的拆违任务,保留他自己的非法建筑,不顾公共场所,拆掉桥头凉亭。综上所述,曾经因盗采砂而刑拘的朱国胜,飞扬跋扈至极,其恶行数不胜数,从不思悔改,现继续在横行霸道,村民们叫苦连天,请求从速严查处理腐败村官!2016年8月5日,自诉人朱国胜以稠州论坛上有人发表不当言论,侵犯其名誉,为保留证据为由,向义乌市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正。2016年8月10日,义乌市公证处作出(2016)浙义证民内字第5246号公证书,证实被告人朱红丰在稠州论坛上发帖、点击等情况;并证实截止2016年8月5日,被告人朱红丰发在稠州论坛上发的上述帖子的点击量达62655次。另查明,本案在庭审过程中,自诉人朱国胜对帖子中的第四条予以认可,对其他内容不予认可;被告人朱红丰表示没有直接证据证实其所发帖子的内容全部是真实的,但需要调查。上述事实,有双方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2016)浙义证民内字第5246号公证书,证明被告人朱红丰在稠州论坛上发帖及该帖截止2016年8月5日的点击量达62655次的事实。2、义乌市佛堂镇剡溪村二委于2010年1月15日的会议记录、义乌商报场地招租公告、义乌市佛堂镇剡溪村二委于2010年1月20日的会议记录、承包合同及发票、义乌市园胜养殖场材料、现金发放清单,证明义乌市佛堂镇剡溪村火烧山原石场招租、投标、签订承包合同、交纳承包款、园胜养殖场规划建设及承包款发放的情况。3、义乌市佛堂镇剡溪村委会的通知、屋基计算清单、收款收据,证明自诉人朱国胜建房的相关情况。4、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审批表、收款收据、现金缴款单,证明自诉人朱国胜弟弟朱国强建房的相关情况。5、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朱红丰的身份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朱红丰捏造事实在信息网络发帖诽谤他人,诽谤信息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诽谤罪。自诉人朱国胜控诉被告人朱红丰的行为构成诽谤罪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朱红丰辩称其行为不存在诽谤,但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红丰犯诽谤罪,判处管制一年(管制的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益民人民陪审员  金程程人民陪审员  朱堂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杜 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