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0民初3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康美健身会所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康美健身会所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0民初3278号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法定代表人:柴继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康美健身会所,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法定代表人:岳彩亮,该��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信刚,上海恒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康美健身会所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2017年5月23日,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黄 洋审判员 王婷钰���民陪审员吴奎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晓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